「性別政治」課堂期中閱讀報告。閱讀內容:Gayle Rubin,"The traffic in Women:Notes o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ex" 〈非內容介紹〉

前言

在台灣,對於「外籍新娘」或是「新移民女性」這些名詞大概很難不熟悉。在國家與國家經濟不對等的情況下,許多經濟邊陲國家的女性透過婚姻關係,被當作商品或勞務提供者「嫁」到台灣來。在看了許多諸如「不要懷疑,請你比比看,讓你挑選滿意為止,美女身材一級棒」[1]這一類如出一轍把女人當成商品的婚友社、仲介廣告之後,很容易想到魯冰談的「交易」女人,也對於他認為應該要在不同脈絡下,對sex /gender system做政治經濟的分析有同感,於是想透過在台灣觀察到的外籍配偶現象,做一點點對交易女人的提問與補充。

何謂交易

商品化的婚姻、買賣婚姻、新娘賠償這些詞似乎有些曖昧不清,究竟什麼是魯冰說的交易呢?魯冰認為在交易女人代表的是”a social relations of a kinship system specify that men have certain rights in their female kin, and that women do not have the same rights either to themselves or to their male kin.”藉由incest taboo和強制異性戀婚配〈或性取向〉,把女人當作一種禮物送出去。如果把商品化的跨國婚姻當作交易女人的一種,那麼這些女人的親屬,似乎沒有扮演如魯冰所說,扮演那麼重要的角色。比如研究「外籍新娘」的夏曉鵑(2000)認為,商品化的跨國婚姻是因為不平等的國際分工結構中,被擠壓的男女藉由婚姻解決困境的結果[2]。在政治經濟不平等的國家關係裡,這個婚姻對女性而言,可以是一種出路〈marry up〉、或是男性滿足找不到婚配對象的解決辦法,但是並不是因為兩個團體〈比如說菲律賓和台灣〉之間的禮物交換、互惠結盟等關係。

或許這是因為商品化的婚姻太過「商品化」了?王宏仁與張書銘(2003)就把禮物交換和商品買賣做了清楚的區別:

所謂「禮物交換」是指彼此互惠信任雙方之間那種不可讓與性東西的交換,藉由人情之間的互惠交換來建立恆久的關係;而所謂的「商品交易」是藉由交換物品或買賣來建立一次性的關係。換言之,「商品交易」是一個「買賣」的體系,買賣雙方在一次性的交易後,就不再存有任何關係;但「禮物交換」則是一種贈送與回饋的體系,是一個「借貸」的體系。這些所謂不可讓與性東西的給出之後,收受者是必須歸還的,因此送禮的同時,也就創造了一個必須回禮的人情債。人們在禮物經濟體系裡真正期待的是人際關係,而不是東西的本身(Gregory, 198242-43Mauss,199065-71[3]

incest taboo和強制異性戀婚配,可能是交易女人一開始的原因。但在資本主義主宰,人和商品界線模糊的狀況下,我想「交易」的原因,除了kinship system的力量之外,也要考量不同團體間的政經關係,並且釐清「禮物交換」和「商品賣賣」的異同。

女人的意願呢?

剛好在閱讀從娼女子的研究,裡面就將從娼女子分成「做自由的」〈即自願從娼〉或「被賣掉的」[4]。而在魯冰的研究裡,一直沒有提到被交易的女人的「意願」,我覺得有點不足。因為如果是女人「自願」〈姑且不論她接受了什麼文化霸權〉進入交易體系,和「非自願的」應該是有很大的差異。就拿魯冰所說的交易的定義來講就好,如果一個女人是「自願」的,那麼就沒有「男性親屬比女性擁有更多權力」的問題了。以外籍配偶嫁來台灣的原因為例,許多人會說「希望過更好的生活」「希望幫爸爸媽媽蓋個房子」,整個交易過程當然有可能是對女性的剝削,但若不考慮意願,我們便看不見,除了男性得利之外,交易也可能是女性滿足願望的一種方式。

異性戀和交易,不一定有關係

魯冰另外用了Freud的理論,想要解釋為何sex/gender system可以一代代的複製並持續:sex/gender system把自然狀態的人分成了男女,並透過社會化使男女慾望彼此〈強制異性戀〉,因為男女可以結合成一個最小的經濟單位。不過這裡我想提出,婚姻和性取向並沒有一定的關係,比如說同志都是在異性戀家庭被養大的,或是同志也可以「假結婚」。2004年有這樣的報導:

台北報導隨著跨國婚姻的普遍,國內出現男同性戀為傳宗接代或渴望擁有自己子女而往東南亞尋找外籍配偶權充「孕母」生子的例子,並以婚姻為掩護……同志的「交易婚姻」中,男方提供外籍女子到台灣生活的機會,並讓對方衣食無虞,或來台賺錢。女方相對提供子宮生育,並讓男方有婚姻關係為保障[5]

在商品化的婚姻當中,「性取向」是個幾乎不會被提到的東西。雖然在一場商品化婚姻裡,我們還是看得到kinship system、性別角色都佔聚重要位置,比如說台灣男人有要傳宗接代的責任,是kinship system的一部分;外籍配偶應該保證處女、性格溫馴等,是對其性別角色的要求。但這個非「自由戀愛/婚配」的商品化婚姻裡,男女雙方是不是異性戀,一點關係也沒有。

因此我認為,異性戀婚配和性別氣質、異性戀生產之間是有斷裂的,強制的異性戀婚配已經有自主的力量,不需要依靠性傾向或是性別氣質來支持其存續。這個體制似乎不用讓男女慾望彼此,只要在性別分工、kinship system上做要求,強制異性戀就一定可以發生了。



[1] 廣告

[2] 夏曉鵑,2000,〈資本國際化與國際婚姻─以台灣的「外籍新娘」現象為例〉,《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三十九期,頁45-92

[3] 王宏仁、張書銘,2003,〈商品化的跨國婚姻市場:以台越婚姻仲介業運作為例〉,《台灣社會學》,6177-221

[4] 黃淑玲,2000〈變調的“ngasal”:婚姻、家庭、性行業與四個泰雅聚落婦女,1960-1998〉,《台灣社會學研究》,4期,頁97-144

[5] 借腹生子 同志交易婚姻 只要孩子不要媽,中時電子報,http://www.castro.com.tw/news/t041108.htm,上網日期20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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